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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陈浩:百度恶意推广侵犯消费者三大权

时间:2015-01-15 17:01

来源:中关村商情网

编辑:品牌

导读:在近日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举办的首届《互联网恶意推广危害》研讨会上,与会专家就百度流氓推广带来的危害,以及如何利用法律维权提出了各自的观点。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知识产权团队主任陈浩律师认为,从司法角度分析,百度恶意推广侵犯了消费者的...

在近日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举办的首届 《互联网恶意推广危害》研讨会上,与会专家就百度流氓推广带来的危害,以及如何利用法律维权提出了各自的观点。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知识产权团队主任陈浩律师认为,从司法角度分析,百度恶意推广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、选择权,甚至危害到客户电脑、手机等系统安全。

陈浩首先以近期终审的百度相关案件为例,阐述恶意推广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。陈浩指出,用户在百度搜索“360杀毒”,结果却被安装百度杀毒,而在百度杀毒的链接上标明是360杀毒,这是典型侵犯用户知情权的表现。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,百度利用搜索引擎“流氓推广”杀毒软件事实成立。

其次,流氓软件的恶意推广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。用户在安装软件时,可以选择安装或不安装。然而,用户在百度中搜索360相关软件时,百度通过恶意捆绑、强制安装手段,强迫用户安装百度手机助手。法院终审裁定,百度违反诚信原则,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进行赔偿。

第三,流氓软件的恶意推广危害到客户相关系统安全,包括电脑系统及手机系统安全性。相比前两者,这种危害更为严重。因为软件利用恶意捆绑不仅能获取用户的信息,甚至导致用户电脑手机卡慢、死机,进而破坏系统安全。

作为国内搜索行业巨头,百度有义务去维护互联网的环境安全。但事实恰恰相反,百度公司不仅没有维护互联网的安全环境,反而颇有倒行逆施的架势,利用自己搜索引擎垄断地位,恶意推广自己相关的软件,此行为已位列流氓软件之列。

陈浩指出,流氓软件判断的标准,应该是相关的软件使用者,无论软件本身付费与否,都不能影响消费者判断主体的地位。作为互联网或相关软件公司,都有义务维护自身软件推广的合法性,并且针对其他公司的恶意推广行为,要积极打击,避免违法行为的泛滥。

最后,陈浩对此次互联网恶意推广危害的专题研讨会给予高度评价,并相信此次大会能够积极推广互联网环境的净化。陈浩表示,“希望360能够继续在互联网的维权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,也希望向百度公司这样的互联网大型公司,能有基本的互联网企业操守,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力,以及侵犯消费者相关的权益。

  来源:中关村商情网http://www.czn.com.cn/article-775929-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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